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自治县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并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自治县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外,全额返还镇财政,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