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省、有关设区的市和自治县财政应当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乡补助金以及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