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