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