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三)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