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一)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二)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收益;(三)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收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