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