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