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并向企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