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