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经济社会和公共利益服务。

支持国家在本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