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联合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