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