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信息系统:

(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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