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及经济发达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军工单位合作,在本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