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考评人员、督考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鉴定指导机构予以解聘,不得再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