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一切从事生产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按照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治理。

牧用草地实行以草定畜,轮封轮牧,禁止超载放牧。因超载放牧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