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采取业务培训、进修等措施,不断提高蒙古语言文字专业工作者业务素质。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培训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蒙古语言文字知识考核,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并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