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奖状、证件、会标、商标、营业执照、标语、广告、界碑、交通标识、旅游标识、公共设施名称等,应同时使用蒙古文、汉文两种文字。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遵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