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安排蒙古语、汉语翻译;印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等,应同时使用蒙古文、汉文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