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蒙古族幼儿蒙古语文学习、使用的训练工作。蒙古族学前教育应开设蒙语课。

自治县设立以助学金为主的寄宿制小学和中学,保障蒙古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