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一)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二)各种类型、规模的旅游区、景点、设施;(三)在旅游区、景点、设施内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四)为旅游提供交通、饮食、住宿、游览、娱乐、健康、疗养、购物、留念等服务的定点单位及个人;(五)进入旅游景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学考察、宣传采访、摄影录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六)列入旅游景点的历史文物,由旅游管理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