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一)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二)各种类型、规模的旅游区、景点、设施;

(三)在旅游区、景点、设施内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四)为旅游提供交通、饮食、住宿、游览、娱乐、健康、疗养、购物、留念等服务的定点单位及个人;

(五)进入旅游景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学考察、宣传采访、摄影录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列入旅游景点的历史文物,由旅游管理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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