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效益的;

(三)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科学研究、考察论证、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