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三)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