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对代表在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因办理机关、组织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成办理机关、组织的负责人重新办理,在半个月内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