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危害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