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