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