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