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