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