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