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的文本。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

(五)房地产的用途;

(六)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十二)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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