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Chapter 2 房地产买卖Article 19Amended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的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五)房地产的用途;(六)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十二)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