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