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