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假冒商品是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二)假冒商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批准文号、商品产地、他人名称字号、地址的;(三)假冒专利标记、专利号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四)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