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新闻单位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根据主管部门或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委托,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

(二)揭露有关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为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