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