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