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销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