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