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