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