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市本年度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大会会议对前款所述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的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