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