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