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