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