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全县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新农民社区规划,报自治县人政府审批。报批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