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全县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新农民社区规划,报自治县人政府审批。

报批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