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分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